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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土改



    、丁户:指从农者的丁户,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中永业田十亩和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亩。永业田无论男女皆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则只授口分田;到中后未嫁女子,也可暂授口分田,出嫁后口分田收回;所有丁户拥有土地现超过上限的部分,需全部上缴。但有勋官的丁户可拥有现在已有的等同品级田亩的上限(这一条就是针对有田大户所定),不足者不补授;但上限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规格。

    按规定需交回田产超过标准以上的丁户,若是平时所购的,可根据当时的凭据和价格由官府赎买,但每户需由官府赎买的最多不超过五顷且价格也有上限;若是自己开垦且在官府备案的,也可按市价由官府赎买。

    、民户:指生活在城内等其他操业而不从农事者,包括民、匠、铺、灶、军、录、杂、乐、丐等,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十亩,其中永业田和口分田各五亩,永业田可继承,口分田死后需交回,勋官同丁户田、但田减半。超过上限的可参照丁户的标准也由官府赎买。

    、杂户:指僧、尼、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僧、尼、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内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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