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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土改

   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田:江南十五州有田之人分为官、吏、丁、民、杂五类,各类人口必须按标准的上限拥有田产,在江南东道严禁买卖田产,三年不耕者口分田产将被收回,五年不耕者永业田将被收回,有特殊情况需宽限的,可报州府批准。

    、官户:指现任或致仕者一品到从九品官,因犯事除名或被撤职者不在此列。按大唐例制,亲王为一百顷;职事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其永业田上限由六十顷递降至一顷半;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则无田;致仕后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现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已授永业田减半;在职官吏的永业田若在他处已有,此次便不再授与,除非放弃他地的永业田;凡不在江南东道任职的各地官员而在江南有非永业田的,一概按当时买价赎收,不得再拥有。取消职分田和公廨田,另设军田,归兵曹事管理。各级官吏若超过标准者若是购入的,可折价补偿,否则一律无偿上缴,不执行者,一律免职。

    、吏户:指从九品下的各级吏者,在职者按三十阶限永业田从一顷到五十亩不等,其余等同官田。有爵者和散官者永业田可等同职事官,但上限为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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