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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土改

况之人,则按“民户”的标准可拥有田产;而从农的孤、寡、鳏、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丁户”拥有田产。

    二、定户:

    、江南东道的授田标准只设官、吏、丁、民、杂五种身份,区别于户籍令中的各种从业身份和表示贵贱的特殊身份。这五种身份不得随意转换,若需转换的由县批准,但若转换后造成田地增减的,则需报州府批准。

    、在丁户中因有勋官而可多拥有田的,按现在实际拥有的田产三顷以下称小户、三顷以上五顷以下称中户、五顷以上称大户。

    、勋官的认定:在永泰元年前获得的勋官皆认可,但永泰元年后只认可吴王所授的勋官,朝廷所授的勋官不再在授田的范围内,且勋官授田不可继承。

    、在户籍令中出现有半户情况的,如赡养老人、弃、寡等无子女的则按半户予以授田;

    、奴、俘、罪等贱籍则不在授田的范围以内、脱籍者可授田。

    三、授田:改唐初只授田丁男的标准,这次授田改为以户籍令中的户为标准,为防止重现唐初授田标准

    和实际授田不同的情况,本次实行实授制,按限田的标准,不足的予以补授,但所补授之田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十亩,有一户半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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