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九章 田面与田底
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
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
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
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
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
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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