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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章 社会保障

《遗孤、残疾保险法》三项保险法案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

    《疾病保险法》保险内容包括免费诊治、医疗护理、死亡丧葬费和病中养病费。养病费约为被保险人平时工资的一半,从生病的第三天起开始支付,如果疾病延续半年,其后的养病费就转由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支出。

    《意外事故保险法》预备在正式颁布的前十年,也就是年间,只适用于少数特别危险的职业,

    十年之后,将《意外事故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月薪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三成以下的全体国民,包括邮政、电报业

    务、铁路业务、海陆军工场、政府雇员等行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意外事故保险法》提供的社会保障。

    维护意外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经营同类业务的雇主组成一个保险会社,以便管理基金。

    任何人开设或取得一种属于该法范围内的业务时,同时也成为本地同行业雇主组成的保险会社的会员,并按照其开付的工资账单以及他的雇工所担危险的程度向会社缴纳保险金。这一类会社都由雇主选代表管理,会杜对支付的赔偿费完全负责。赔偿费的多少由本土法律规定。

    凡在受雇期间并非因玩忽职守或越轨妄动而受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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