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用避大役,名曰投献”。
而徐阶案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海瑞第一次接触徐阶案,是在明朝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海瑞作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粮储、提督军务因江南水灾巡历上海县,查看吴淞江水患情况,同时允许农民检举乡官的不法行为,勒令退还被侵占的民田,并平反冤狱。
晚明江南农村的“投献”问题非常严重,海瑞当时所面对的案情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徐阶家族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主——奴”或者“地主——长工”,由“投献”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所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晚明当时的总体社会环境中可以说是“合法”的。
第一种关系是“受献一投献”关系,从史料来看,主要表现为“主一仆”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徐阶的田产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投献”的方式获取的。
有些学者认为,徐阶家族的主要资产来自于经商,是得益于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环境,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因为徐阶的家世可算是清贫,到徐阶这一辈才渐有起色。除了傣禄,接受“投献”是其“资本原始积累”的开始,也只有通过特权所兼并的田地,才能为后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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