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
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可见,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
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们的“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也“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
这样,官户便成了躲避国家赋税、徭役的渊薮,投献、诡寄、花分、寄庄诸弊随之而生。
不仅奸徒恶棍将有主之田投献官绅,而且“弱者率献田于其豪”,甚至庶民富户也“籍其产于士大夫,宁以身为佣佃而输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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