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
嫡庶制度还不严格。
例如,在楚国,依然实行少子继承制;秦国、吴国还沿用着兄终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长继承制才被各国普遍接受。
各国虽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长继承制,但初期还不是很巩固的。
当时,列国纷争激烈,国与国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继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和国与国之间利害冲突的影响。
各国之间经常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好,因此,立某国嫁来的女子所生之子为太子,往往成为争取该国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齐桓公多子,“宋华生公子雍,桓公与管仲属孝公(公子雍)于宋襄公,以为太子”,这正是因为宋国在此时国势渐强,大有与齐国争霸的势头。
又如,楚平王废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为太子,也是因为秦国此时已经发展起来,大有进入中原争霸之势。
“太子无外援将不立”。有母家势力作为后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国以避国内争位之乱或敌国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势力争回继承地位,收复国土。
“国有外援不可赎也,王有嫡嗣不可乱也”,这已成为当时的一种观念。
围绕着君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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