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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不但适应了女主的统治。对于与女主一同陪嫁而来的议会制度也一并接纳了。不过,中国人向来就有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特殊力量。任何一种“泊来品”一旦踏上中原土地,立刻便会打上“中国特色”的烙印。源生于欧洲大陆的议会制度当然也不可能幸免。
任何一个来自欧洲的传教士或商人,当他们第一次见识到中华帝国的议会时,总会情不自尽地评价道:“真有中国味!”且一致公认这种“中国味”在帝国的地方议会中最为浓重。与欧洲独立自治的市镇议会不同,中华帝国的地方议会与帝国的行政机关一样,拥有着严明的等级与制度。县议会、府议会、省议会,逐级递升,上下隶属。此外,中华帝国的地方行政长官、司法长官均是由中央政府任命。依照女皇登基时颁布的《弘武宪诰》,中华帝国的国会是由帝国各省直选产生。帝国首相虽由皇帝任命,但需要得到国会的支持才能就任组阁。国会有权否定内阁,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同样的首相也可以主动上书皇帝要求解散国会。
而17世纪的欧洲市镇议会一般都可以直选市长。像威尼斯那样的共和国还可以直选“总督”或“执政官”。形成类似后世三权分利的制衡体系。在这一点上,中华帝国的执政体系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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