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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反这些下放的巡抚、总督们最终成了集行政、司法、军事为一身的地方最高长官。并逐渐演变成了南明时期的地方割据势力。中华朝废除巡抚、巡按等职,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再次拆分,也正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地方割据势力。
与地方行政、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是各级地方议会。由于之前中原各地还处于战乱之中,因此之前仅东南、华南地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地方议会。然而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政局的稳定,其他内陆地区也开始陆续组建地方议会起来。为了便于日后的管理,提高议会的运作效率,中华朝在制定行政制度的同时,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议会制度。
依照中华朝的规定地方议会同样分为“省议会”、“府议会”、“县议会”三级。其中以县议会为基础,由民众推选出县议员;再由县议会选举产生府议员。以此类推,逐级选举,最后由省议会选举出国会议员,代表各省赴京参加五年一度的国会。当然皇帝钦点的国会议员可直接进入国会,不必经过层层选举。
此外在理论上,各级地方议会仅对同级或同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拥有“质询权”、“立法权”及“财政权”。但依照《弘武宪诰》中有关议会的条款规定:如若一省或一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府(县)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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