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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1 补充条款

前为止,这些了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都只是公司的正常投资。
    宋朝元甚至认为吕明利是一个人材,有了资金后,能这样迅速的发排发展公司,只是那个股权确认书没有来,这让宋朝元有些担心。本来他不会对圣科进行实际的管理。
    只是。宋朝元也明白。从更一个角度上来看,如果宋家要求撤资,就目前来看,宋家就相当于,不仅仅要支付圣科三千万的违约金额,而且相当于给圣科一个无息贷款。
    并且还款的日期还不能确定,只能等他们有还款能力后,才能追讨所余资金。这也就给自己一个没有撤资的可能。一个没有撤资的可能,是的,宋朝元也想不到自己有可能撤资的理由,所以宋朝元仔细想了想,也没有觉得这一条有什么问题。
    介于吕明李把这两条都明文提出,宋家的律师团也要求添加了,如果甲方有故意隐瞒或欺骗宋氏集团,乙方将有权力对隐瞒者或欺骗者进行追就刑事责任,以及要求赔偿损失。
    只是这个产业是绝对赚钱的行业,宋朝元才狠心投了大笔的资金。只是宋朝元不知道,同圣科的投资确实没有任何问题。就算江家进行了资产重新评估,他们宋家也可以在新公司里,拥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权。
    那样在新公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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