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章 府试开考
家财,每加一斤杖加一,若是过五十处死罪,抄没家财,家入奴籍。这题中的商人不管知与不知都没过二十斤,最多只会罚银杖责。
第二就是这采私,这相对就简单了,三十斤以下杖责三十,流千里,三十斤以上死罪,抄没家财,家入奴籍,所以这商人采了二十九斤按律杖责三十,流千里,抄
没家财。第三就是这卖私,这商人卖了二十九斤私盐,按律卖三十斤以下家产抄没,流三千里,家入奴籍,三十斤以上,死罪,抄没家产,家流放发配。
当然这都写着的律令实际上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前出过大案犯贩运一千斤私盐被灭三族,这最终结果不一定与这律令相同但这都不是林默索要关心的只需根据这律令作答即可。所以综上所述,这人的罪名若是分开算都不会判死罪。
还有一个重要的条律就是若是掺和了多种罪名,譬如这样又买又卖又采的,一般来说是将所有私盐加在一起,过五十斤是死罪,没过就按罪名一个个判,累加在一起。这个商人所有的加在一起都没过五十斤,因此不会被直接判死罪,但要一条条列出,若是罪名较多,仍旧会被判死罪,这就要看审判者的心情了,一旦有主管判断,这法律就有变通的空间,这就让法律出现了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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