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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

    所谓的郡县征兵制是以郡县为单位,凡是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子,一般是15岁至60岁,都要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在紧急的时候,“悉五尺(13岁)至六十”均得征发,有时成年女子也被征发以助军。

    战国时,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组建了数目不同的精锐部队。

    为保证这支部队的素质,有些国还采取召募精壮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训练的方法,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上述召募制是与普遍实行的征兵制同时并行的。

    其次是军队编制和兵种。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军队的编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管仲组建齐国军队时,以“作内政而寄军令”为基本原则,以“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

    为具体内容,把社会组织作为军队编制的依据,使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即所谓“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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