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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章

益突出。

    为此,淳化二年五月,太宗“始命司马(门)员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公事”,“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敢稽留人狱,久而不决,及以偏辞案谳,情不得实,官吏循情者悉以闻”。

    此时的提点刑狱官是转运司委派“纠察刑狱事”的官员,而提点刑狱司则是隶属于转运司的下级机构。

    四年(993)十月,太宗以在刑狱方面“未尝有所平反”为由,撤销提点刑狱司,“归其事于转运司”。

    景德四年七月,真宗“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而转运使综理一路,“地远无由知”,又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

    这次,诸路提刑已成为一路最高司法官员,而提刑司也从转运司里分离出来,与转运司并为路级监司。

    此时,转运司所行为至道三年之制,因而,提点刑狱司路亦相应为15路。

    天圣六年(1028年)正月,有臣僚认为“置提点刑狱官过为烦扰,无益于事”,于是再次撤销提刑司。

    明道二年(1033年)十二月,复虑诸路刑狱“转运司不能一一躬谳问,恐浸至冤滥”,重新设置提点刑狱司。

    从此,提点刑狱司的设置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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